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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逮捕的情形是什么

作者: 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如果被抓者有犯罪嫌疑,需要侦查的,公安机关一般是不会放人的,如果发现不应该拘留的,要立即释放;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不予逮捕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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