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在该种情况下,若用人单位呈现出主导性的意愿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仍然需要对员工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而非赔偿。
这方面的规定和执行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根据员工在特定的用人单位中的工作时间长度来确定补偿金额。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按照员工在原公司服务的每满一年就向其支付一个月相应工资的规定;
其次,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是未达至一年的员工而言,以一年为计算基准进行补偿。
然而,如若员工服务时间仅在六个月以下,则应当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