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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作者: 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首和坦白的关系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区别如下:


  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


  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现行刑法把立功与自首联系在一起,是在自首立功的范围内唯一规定“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一个情节。对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无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严重,都必须考虑予以减轻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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