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达三十天之久,情况颇为错综复杂。依照通常情况,若公安局认定有必要对该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倘若在三十天的拘留期结束之后仍未能得到释放,家属不妨考虑委托律师前往公安局了解相关案件情况。在此过程中,律师将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代理申诉和控告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