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时,若拟对某人实施拘留措施,必须立刻将其押解至看守所进行关押,且最迟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唯有在存在无法成功通知或者被拘留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复杂情况下,才能在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暂缓通知。
因此,除非出现极度例外的情形,刑事拘留期内的三日内,被拘留者应被及时送往指定的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