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批捕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需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通知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若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3.公安机关还需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以体现对检察机关决定的尊重与执行。
检察院不批捕的复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复议请求: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作出不批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明确表达复议的理由和依据。
检察院受理复议: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复议请求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将启动复议程序。
复议审查:人民检察院会对原不批捕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包括考虑受害人提供的新证据和理由。
作出复议决定: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会作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决定的复议结果,并通知受害人及公安机关。
在整个复议流程中,受害人应保持与检察院的沟通,及时了解复议进展,并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