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情形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此类合同同样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也被视为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若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存在争议的,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决定。
当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
若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且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是基于所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具体来说:
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对劳动者造成损害,需按相关规定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等,并需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
对于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