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结之后,需否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须视具体情况予以判定。
通常来讲,若是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用人单位仍按原有或提高了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主动与之续签合约,然而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继续签署的状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相反地,若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有意降低原合约中的条件,劳动者对此表示反对且不愿再签署新合约,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之时,若为用人单位不再续订该合同,则应向受雇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员工在本企业所服务的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标准予以支付。
对于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而若工作时长未达到六个月者,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